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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emplate:Copyedit 在政府於民國66年積極推動各項文化建設後,臺灣各地普設圖書館及文化中心,圖書館不斷改善服務與設備的同時,卻遲遲沒有可供依歸的圖書館專門法。在各界不斷努力下,臺灣之圖書館法於民國90年1月17日正式公佈。

制定目的[ | ]

王振鵠於民國90年的圖書館年鑑中整理各個國家制定圖書館法之目的:

  1. 奠定圖書館事業設置與發展的法治基礎,保障圖書館永續經營。
  2. 建立完善的圖書館體系及有效的管理機制。
  3. 保障民眾知的權利,提供終身學習資源。
  4. 促進圖書館設立普遍化、組織網路化、管理科學化、作業自動化、服務全民化。
  5. 推廣圖書館合作組織,謀資訊之共建共享。
  6. 確立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圖書館事業發展中的職責。
  7. 鼓勵私人及法人團體興建圖書館或贊助圖書館服務。
  8. 保障專業人員之任用。

制定歷程[ | ]

民國55年,中國圖書館學會年會中即提出相關概念。民國72年7月行政院修訂「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案」明訂圖書館法的制定為重要措施之一,國立中央圖書館(現為國家圖書館)與中國圖書館協會(現為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)辦理制法相關事務,於民國76年提出16條草案條文,內容較趨向遠景與理念。民國78年教育部成立「圖書館事業委員會」,成員修改過去草案,於民國80年提出5章33條的圖書館草案,之後陸續經過中央政府、地方政府等相關機構修改與更正,民國90年1月17日由總統令正式公佈。

條文內容[ | ]

圖書館法〉一共有20條,確立各種類型圖書館(國家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大專校院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專門圖書館)的設立宗旨與功能,並明列所屬機關。並指出由中央機關統一制定圖書館營運基準與技術規範,建立標準。此外,對圖書館服務層面、重視人員專業能力、促進館際合作、建立輔導體系與評鑑制度、明文規定出版單位須呈繳出版品予國家圖書館與立法院圖書館,對圖書資訊的典藏與傳承有所助益。

參考資料[ |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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